刘宝柱介绍,新政策的实施,一是有利于国内企业对标国际技术市场,引进国外的先进研发能力和技术;二是有利于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境外发达国家的人才优势和科研条件;三是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资源,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
近期,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刘宝柱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较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逐步走出国门,吸纳和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科技创新技术,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
对于三分之二的比例限制,刘宝柱表示:“为了保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开展研发活动的初衷得以较好实现,又达到鼓励委托境外研发的目的,在政策设计时,我们对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作了三分之二的比例限制,体现了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致力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