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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上调 将提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9  浏览次数: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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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9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区、市)
   9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2年全国每月领到的人均失业保险金为707元,2016年达到1051元,年均增长10.4%。5年来,共有2170万人次领到失业保险金。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杨良初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助于发挥失业保险金的效用,让资金不会停在账上,此外能够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高福利水平,照顾到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多省份已逐步开展上调工作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至少已有7个省份上调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包括河北、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青海等。

 

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印发的《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显示,从2017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月人均达1010元,占全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66.2%,比调整前提高了7.5个百分点。

 

具体来说,河北省将职工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划分为3个阶段,即:满1年不满5年;满5年不满10年;满10年及以上。调整后,3个阶段分别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9%、62%、66%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目标,是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前述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关系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关系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提升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不过,他也指出,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宜调整过高。一是《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上限,即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失业保险保障的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过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国失业保险“保基本”的原则;三是确定失业保险金水平还要兼顾促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金标准过高,可能会影响部分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此外,还要统筹考虑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将扩大覆盖范围和受益面

 

近年来,政府大力减轻企业负担,失业保险费率逐步降低。今年5月,人社部刊文《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成就举世瞩目》显示,2015年以来,连续两次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低到1%~1.5%,减幅超过50%。

 

2017年2月,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那么,一方面降低缴纳失业保险费率,另一方面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会不会影响保险基金正常运行呢?

 

实际上,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并不低。人社部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229亿元,比2012年增加90亿元,年均增长2%;2016年全年基金支出976亿元,比2012年增加525亿元,年均增长29.1%。2016年末基金累计结存5333亿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国失业保险结余较多,原因之一是失业保险覆盖面不够广。对于像流动性较大、更易失业的群体而言,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一些要求,比如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失业前缴纳社保满足一定年限等条件。

 

此外,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核心成员董登新指出,一般失业保险的参保人,一旦失业后,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最大限度地领取失业津贴,而是如何尽快找到下一份工作。相反,失业率高的人群,可能恰恰大部分都没有参加保险。这也是结余较多的原因之一。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座谈会上,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2017年失业保险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着力扩大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加快制度建设进度,加大参保扩面力度,进一步扩大受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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