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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2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  浏览次数: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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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部署。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可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推进降低企业杠杆率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有序开展和统筹协调等原则。

        《意见》提出了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主要途径。一是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资源整合与使用效率;二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形成 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长效机制;三是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在做好存量资产清理、整合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予以盘活;四是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五是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帮助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六是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七是积极发展股权融资,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

        《意见》要求,政府要为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在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中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在引导降低企业杠杆率过程中,政府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

        为规范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意见》所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债转股的总体思路、实施方式和政策措施,强调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债转股,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严禁将“僵尸企业”、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意见》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先行先试,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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