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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来源: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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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持方向:财税金融
  • 产业分类:
  • 区域:四川省
  • 支持类型:企业资质
  • 部门:科技部门
  • 支持方式:票券补助,政策引导
  • 专题标签:中小企业发展,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四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24日

 

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科规〔2019〕11号)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开展两类补助,一是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企业补助”);二是对各市(州)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支出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市(州)补助”〕。企业若根据《四川省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认定和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川科高〔2021〕29号)文件申报了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后补助,须在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时扣除相应基础研究投入。

第三条 科技厅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各市(州)出台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政策等工作。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四川省税务局主要负责协调市(州)、县(市、区)税务部门开展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审核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财政、统计、税务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包括企业和市(州)两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周期是指核定企业研发投入是否有增量的时间段。申报周期一般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个会计年度,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投入统计范围是指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研发统计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及部分批发零售业企业。具体范围以申报周期所涉及年度内国家统计局执行的范围为准。

第八条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均为诚信或良好(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二)企业申报周期内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或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亿元。

(三)按规定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且申报周期内次年度比上年度企业的研发费用增量不低于50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在省级组织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已享受所在市(州)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得再申报企业补助。

第九条 市(州)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本市(州)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制定,明确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等。

(二)在省级组织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组织实施了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市(州)级财政资金投入。

第三章 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十条 企业补助以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经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调整数据的,以调整后数据的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具体比例根据省级财政经费预算确定,在申报通知中明确。最终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总和,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按舍去原则精确到千元。

第十一条 市(州)补助以省级组织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市(州)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市(州)级财政经费投入总额作为计算依据,根据当年省级财政预算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比例。

第四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市(州)由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税务部门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内的推荐单位严格审核。省级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负责相关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与汇总,并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地方科技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需会同同级统计、税务部门审核相关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并与同级财政、统计、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

市(州)的申报材料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审核。

第十五条 资质复核。科技厅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省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省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应急厅复核“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厅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省统计局复核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四川省税务局复核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

第十六条 核定公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核定拟补助的企业、市(州)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应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申报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需在申报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年度研发活动数据,并提供申报周期内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在申报周期内升规且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企业,需提供升规年度的研发统计年报报表;规模以下企业和不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未向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活动数据的情况说明”。

(四)营业收入符合要求的企业,需提供申报周期内各年度财务报表;融资估值符合要求的企业,需提供最新一轮投资协议、新增投资收款回单等进账证明、工商变更登记底档材料(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和公司章程等)。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州)由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要求提供省级组织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市(州)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本级财政经费统计报告、资助明细表、资金下达文件等材料,并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第六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和市(州)将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等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因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相应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财政、统计、税务部门以及相关省级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厅、财政厅、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适时对获得补助的市(州)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相关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发布的《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川科高〔202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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