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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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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和扩权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全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有序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工作,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28日

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全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有序做好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以下简称“项目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用于国务院明确的投向领域项目,优先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领域范围内,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第三条 【发行主体】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是四川省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需使用专项债券的,由省政府代为发行并转贷市县使用。

第四条 【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务限额。

第五条 【分级负责】专项债券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承担归口管理责任;具体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管理内容】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项目库管理、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监督与绩效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专项债券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分为储备库、备选库、执行库三级子库。

第八条 【储备库入库】市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准备、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筛选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报本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核实项目情况和年度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报同级政府批准。市(州)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本地区(含扩权县)项目需求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单位)。省本级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重大项目专项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准备、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筛选后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市县和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储备库项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立项情况、投融资规模、专项债券需求金额、建设周期、开工年度、收入来源、预计收益、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储备库项目调整】储备库根据市县和省级主管部门(单位)项目需求动态补充。储备库中项目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市县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可申请项目信息变更或退库。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储备库中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建设资金需求迫切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依法依规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环境评估等情况;

(三)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和公益性论证;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六)项目建设运营方案;

(七)项目预期收入、成本测算及融资平衡情况;

(八)债券发行计划;

(九)资金管理;

(十)资产管理;

(十一)还本付息保障机制;

(十二)潜在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内容完备、信息真实。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实施方案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独立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评估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并分别出具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估报告。独立第三方机构由各地依法依规自主选择。

第十一条 【备选库入库】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估报告(简称“一案两书”),由市(州)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初评后统一本地区(含扩权县)情况报财政厅。省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报财政厅并做好相关信息、资料填录。

财政厅牵头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联合评审机制,并制定评审标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备选库管理。

第十二条 【备选库项目调整】备选库中项目因管理政策、建设工期、投资规模、筹资来源、债券发行总规模、债券期限、预期收益等发生重大变化,市县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财政厅申请项目信息变更或退库。申请项目信息变更的,相应调整“一案两书”相关内容。备选库项目超过两年未发行专项债券的,自动退出备选库。

第十三条 【执行库入库退库】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必须从备选库内选择,发行成功的纳入执行库管理。专项债券存续期满、债券本息全部清偿后,项目退出执行库。

第十四条 【执行库项目调整】专项债券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政策、规划、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建设内容与实施方案不一致的,市县和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评估,重新完备相关手续报财政厅备案,并及时做好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资金无法用于原定项目,确需调整的,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财政部门汇总报财政厅。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债券资金用途调整相关手续,报财政部备案。其中,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章  新增限额分配与下达

第十五条 【分配程序】财政厅在财政部下达的全省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合理分配省本级和各市(州)、扩权县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市(州)财政部门应根据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合理分配本地区(不含扩权县)新增限额,经市(州)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六条 【分配办法】省本级各单位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由财政厅根据省本级项目资金需求、收益与融资平衡、部门(单位)预算安排情况、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等确定。市(州)、扩权县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由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债务风险状况、财力情况、债务管理绩效等因素测算。

第四章  债券发行

第十七条 【发行方案】各地在上级核定的新增专项债券发行额度内,提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及发行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批准的专项债券额度和项目建设情况,提出发行建议报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项目安排】各地安排项目额度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成熟度、重要程度、急迫性等,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已发债项目集中保障程度,避免项目安排零碎化。未能足额发行的项目,市县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增加项目资本金、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等方式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九条 【期限匹配】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应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在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采取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年偿还、发行含权债券等本金偿还方式。

第二十条 【发行计划】财政厅根据市县及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的专项债券发行建议,统筹考虑项目周期、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全省专项债券发行计划,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

第二十一条 【发行准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债券发行准备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债券发行】专项债券按规定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三条 【发行费用】省级单位应承担的发行费用通过预算安排或足额缴纳方式支付;市县应承担的发行费用由财政厅统一支付并通过上下级资金清结算方式统一扣收。

第二十四条 【市场化配套融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可以实施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第五章  债券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正面负面清单】专项债券资金按规定用于对应项目建设,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及福利、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将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企业补贴等,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专项债券资金。专项债券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协议约定和履行情况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项目进度拨付债券资金,严禁超项目实施进度拨款,严禁将债券资金滞留国库、沉淀在部门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准备,避免“钱等项目”造成债券资金闲置,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

第二十八条 【库款提前调度】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库款情况,对年度预算拟安排专项债券的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第二十九条 【专账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债券资金收入和支出、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情况。企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当单独开设账户,用于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资本金、项目收入、还本付息等资金监管。

<p style="TEXT-ALIG入和支出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情况。企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当单独开设账户,用于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资本金、项目收入、还本付息等资金监管。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预算管理范围】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付费用、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各项收支均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三十一条 【预算编制】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年度平衡方案,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收支、债务举借、还本付息等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收支预算管理。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发行兑付、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应当足额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三十二条 【预算调整】专项债券收入和项目收入、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和项目收入安排的支出(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一)省政府在专项债务限额内新增发行的专项债券收入;

(二)市县政府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专项债券收入;

(三)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

(四)其他需要调整专项债务收支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预算执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确保项目收入如期实现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在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前,严禁将项目收入用于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条 【决算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决算有关安排与要求,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决算和部门决算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付费用,项目收入及及其安排的支出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会同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权益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严禁违规注入企业或担保抵押。

第七章  还本付息

第三十六条 【还本付息】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使用的专项债券本息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债券本息及兑付费用。财政厅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支付利息及兑付费用。

第三十七条【保障措施】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未及时足额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扣减相关预算资金等用于偿债。市县财政部门未及时足额上缴本地区还本付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计算罚息,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采取专项上解方式予以扣收。由此产生的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根据《四川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八条【接续发行】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运营期限与专项债券期限不匹配的,可以在同一项目周期内接续发行维持资金周转。接续发行债券的发行费用仍由原项目所在省级单位或市县承担。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九条 【财政厅】财政厅负责全省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建立完善专项债券项目库,组织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申报以及债券项目评审、评审专家管理、承销团组建、信用评级机构选择、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招标承销发行、信息公开等工作,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向金融管理部门共享专项债用作资本金项目、组合使用专项债和市场化融资项目清单。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进行监控。加强项目调度协调,健全债券资金使用进度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开展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监测调度,推动项目建设实施。

第四十一条 【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等用地保障工作。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环评审批工作。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专项债券项目审核把关。指导本行业项目规划与储备、梳理项目需求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指导本行业及时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对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县政府】市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专项债券管理工作,建立本地区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专项债券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负责提出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申请,编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准备。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及时形成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评估项目成本、预期收益和对应资产价值等,发现风险或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偿还计划并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将债券项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将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做好数据填报、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承销业务和投资业务,在依法合规防范风险前提下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加快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落地。

第四十七条【评审专家】评审专家按照有关规定以独立身份参加专项债券项目评审工作,认真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按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出具意见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独立第三方机构】独立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提供专项债券咨询服务,对出具的相关评估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九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四十九条 【日常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及项目收入、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责任的,应责令其整改并追究责任;对截留、挪用专项债券资金、擅自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的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信息公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四川省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专项债券存续期及对应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十一条 【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结果运用】财政厅将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绩效结果等与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工作开展较好地区适当倾斜。对申报项目质量差、资金使用进度慢、管理工作不到位、虚报债券资金使用进度的地区,减少后续专项债券额度。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地区,财政厅可暂停为其代为发行专项债券。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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