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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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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加快推进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实现“跨省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省通办”公证事项不受地域限制。自2021年1月1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公证书用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应当由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学历、学位、驾驶证等权威数据的,当事人可不提供原件。

二、改进办证服务模式。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及相关链接,了解公证机构、公证员信息,查阅告知事项,在线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要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对学历公证、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反馈,全面落实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三、认真核查确保办证质量。公证机构、公证员要通过核查教育、公安部门相关数据信息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的审查核实,确保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杜绝出现错证、假证。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司法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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