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简称《示范区核准目录》)。据悉,这是我国首个跨省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既要最大限度做好与国家、一市两省现行目录的有机衔接,又要尽可能消除差异、因地制宜整合制定示范区内统一的核准目录。
《示范区核准目录》的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两个‘不变’、跨省授权,属地管理、权限统一”的原则,即:一是示范区内涉及国家核准的项目权限不变,仍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是示范区内涉及省级核准的非跨省(市)域项目权限不变,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属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是除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事项外,示范区内涉及跨省(市)域投资项目授权示范区执委会核准,共涉及19项核准事项。四是对示范区内省级以下核准权限,坚持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共有12项核准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坚持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除国家明确要求保留在省级,不得下放的核准事项外,非跨界项目核准权限全部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
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唐晓东表示,下一步,示范区执委会将会同两区一县相关部门,根据《示范区核准目录》要求,切实做好示范区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
一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执委会会同或委托两区一县相关执法部门推进联合监管,以属地监管为主,强化两区一县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是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结合一市两省“一网通办”“不见面审批”“最多跑一次”的经验,归集示范区的项目核准和备案信息,以及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三是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探索推进固定资产投资跨区域一体化管理,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