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6章45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服务与发展、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范围,同时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赋予各自监管职责:省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重大事宜,对市(州)政府进行履职问责;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建立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制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履行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责任,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同时,赋予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必要监管手段,对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还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查封相关场所、扣押相关财物等措施。
四川省地处西部,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的同时,也需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促进地方金融发展。为此,《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介机构培育、金融扶贫、金融人才引进、奖励政策等方面的金融发展职责,并要求省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制定全省金融发展规划,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组织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支持西部金融中心等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
违反相关规定如何处置?《条例》明确,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主要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等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具体情形,还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其中,未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向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和充分提示风险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