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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企业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四川省两地纳入全国试点

发布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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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施以来,有企业反映改革适用范围有限、公告时间长、登记流程容错率低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27个地区(含自贸区)开展试点,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并建立容错机制等。成都市和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被纳入试点范围。这是12月7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获悉的。
 
2017年3月1日起,四川省全面推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明确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截至11月底,全省50480户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其中20136户企业成功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在此基础上,试点地区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通知》明确,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均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针对企业反映简易注销公告时间过长的问题,《通知》明确,在试点地区,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试点地区要发挥先行先试优势,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由企业自主选择办理普通注销或简易注销,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提高企业注销效率。
 
《通知》还明确,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情形的,解除异常状态后,企业可以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允许企业补正后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据悉,试点地区将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于2019年1月底前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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