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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意见 全面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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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近日出台,明确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是控制环境污染的“防火墙”,《意见》的出台将完善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实现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提出六大主要任务:

  细化分类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的工业、畜牧业、林业等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范审查程序。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完善分级审查。除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规划外,其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优化产业发展。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重大的产业,编制相应的产业专项规划,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减少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

  提高审查质效。各级部门要加快对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跟踪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进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应主动开展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园区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各类产业园区,应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质量低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被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两年内不得承担工业各行业、水利水电、化工园区和城市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意见》指出,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环保督察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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