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发行资本工具,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积极研究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经验并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去年以来监管层加强了对银行业,尤其是针对影子银行的乱象治理,“强监管之下,很多业务回表。银行承接表外回表的能力有限,可能会导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上升,融资难度加大。因此从宏观审慎的角度来讲,适度允许银行业进行资本工具方面的创新,更好地补充资本,对稳定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有很大好处。”
曾刚进一步指出,《意见》出台后,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会更多,工具类型更丰富,资本工具发行量应有很大增长,同时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未来也会进一步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