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办软件函〔2016〕66号 |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做好2015年度以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税收优惠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6〕315号)转发你们。请你们按通知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我委正就建立核查机制等问题积极与税务、财政、发改等部门协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届时将进行宣贯。 特此通知。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软函〔2016〕315号)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附件1,2下载.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