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此次修订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办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记者对比发现,该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有所变化。现行办法明确只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财政部表示,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新办法还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范围,包括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以及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办法明确,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此外,伴随新办法的公布实施,财政部宣布去年曾修订过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