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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无线电台站年检验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5  来源:市经信委  作者:杨森林  浏览次数: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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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遂 宁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关于2015年无线电台站年检验证的通知
 遂经信〔2015〕61号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遂 宁 市 政务 服 务 中 心
关于2015年无线电台站年检验证的通知
 
各设台单位:
    根据国家、省无线电办公室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5年度无线电台站年检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站(含对讲机、车载台)都必须参加年检验证工作。                                     
二、要求
(一)凡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无线电台站用户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本年检验证通知后,带上相应无线电台站的《设台申请表》、《技术资料申报表》和《电台执照》等资料表格,按通知要求办理年检验证手续,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而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的用户,及时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监督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三)具体事宜及相关法规可查询四川省无线电办公室网站(www.scrm.gov.cn)。
三、时间
(一)年检验证时间:2015年5月1日至6月30日。
(二)年检验证缴费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遂州北路169号),联系电话:0825-2266666;频率续用、《电台执照》换证、台站停用办理地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监督管理科(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3号楼3310室)联系人:唐纪平,电话0825-239972813320637776
四、处理
(一)对6月30日前未办理年检验证手续、不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和不按时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用户,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计委计价费〔1998〕218号第十四条予以处罚和按日征收5‰的滞纳金。
(二)对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除按非法无线电台站一律予以没收外,还将依法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遂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2015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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