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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工作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03  来源: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浏览次数: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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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川国土资函〔2013〕307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冶金地勘局、煤田地质局、核工业局,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
  川国土资函〔2013〕307号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冶金地勘局、煤田地质局、核工业局,各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0号令)、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 1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地质勘查资质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报主要内容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的要求,申请地质勘查资质应主要反映申报单位高、中级各地质勘查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及相关业绩等内容;其申报按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地质勘查资质申报软件进行填报。
二、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受理时间
(一)国土资源部审批的甲级地质勘查资质受理时间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地质勘查资质的集中受理1年两次,时间为每年的1月、7月。
(二)我厅审批的乙丙级地质勘查资质受理时间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审批颁证的乙丙级地质勘查资质1年一次,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在每年4月集中受理。
三、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工作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真实、符合实际
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单位提供的本单位高、中级技术人员情况应属本单位在编或全职聘用人员,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仪器设备情况应出具相应凭证;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相关要求;地质勘查业绩应真实、可靠等。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已取得地勘资质的,予以撤销。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人员身份和各专业高中级职称人员证书。主要存在人员重复使用、身份证号码疑似、人员职称证书的专业不明确而业绩材料又不能证明其专业、职称证书人员照片与身份证雷同、缺失能够认定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书等造成对技术人员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审发职称证书机构较多审查人员难辨真伪(如:中级职称证书既有省局级又有地矿部等职称评定机构并行发证、地矿部撤并数年后出现审批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同时属地化职称证书换发后发证机构相应的说明及证明亦未适时提供等)。二是仪器设备。没有按照要求准备相应的真实票据,有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拨单没有附具购置发票、有的一套设备多次调拨、有的发票私自更改数量、有的附具的票据和标准名称不符、有的租用设备未附具原单位购置发票、有的没有签订使用合同只有不明确的协议等情况。三是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不具备认证内容的资格、质量认证证书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四是安全管理体系未达到标准要求等。
随着全省社会及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各地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地质工作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各单位要结合地质勘查资质申报工作的契机,对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认真清理本单位人员、设备、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建设情况,狠抓队伍建设,狠抓质量管理,充分认清当前加强地质工作质量的紧迫性,认真组织查找本单位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及地质勘查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和提升本单位地质勘查工作能力,维护地质勘查单位良好的工作信誉,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和健康发展。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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